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对主任会计师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主任会计师可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适当履行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责任:
(二)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就是要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形成和传播质量至上的内部文化。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1.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
2.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三)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四)委派质量控制制度运作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为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果,主任会计师必须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
为此,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