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新业务前,还必须评价自身的执业能力,不得承接不能胜任和无法完成的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4.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5.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或者能够聘请到)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6.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如果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客户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理解,并形成书面业务约定书,将对业务的性质、范围和局限性产生误解的风险降至最低。
(四)考虑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
(五)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
1.考虑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的影响。
必要时,可以考虑终止该客户关系。
2.考虑接受业务后获知重要信息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可能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这种情况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适用于该业务环境的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
(2)解除该项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的可能性。
3.解除业务约定或客户关系时的考虑。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
(2)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
(3)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
(4)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