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咨询
1.咨询的总体要求。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1)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2)可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3)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
(4)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咨询包括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2.咨询的具体要求:
(1)形成良好咨询文化。
(2)合理确定咨询事项。
(3)适当确定被咨询者。被咨询者既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咨询者应当具备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4)充分提供相关事实。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5)考虑利用外部咨询。
(6)完整记录咨询情况。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三)意见分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
1.处理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处理意见分歧应当符合下列两点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识到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利于意见分歧的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例如,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2.对出具报告的影响。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