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失责任和过失指引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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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审计预习辅导(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