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本章属考试的非重点。在最近几年的考试中,很少出现考题。但在2008年有一道与教材新增内容《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的简答题。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一、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和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审慎执业,保证执业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法律责任的出现,通常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因此导致了对他人权利的损害。
应有的职业谨慎,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
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通常是由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失败所引发,如果没有应有的职业谨慎,就会出现审计失败,审计风险就会变成实际的损失。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如经济衰退、不当的管理决策或出现意料之外的行业竞争等)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
审计失败则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由于审计中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特别是,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精心策划和掩盖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尽管完全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有时还是不能发现某项重大舞弊行为。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
(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二)过失
理解过失的种类和区分标准:
普通过失,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比如,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虽然对有关存货进行监盘,但抽查的数量不够,导致审计结论错误。
重大过失,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比如,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行审计时,对有关存货进行监盘时,仅实施观察的程序,根本没有实施抽查的审计程序,导致审计结论错误。
因为存货监盘中的抽查是最基本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如未进行,就不得不怀疑他是否涉嫌舞弊。所以有时,重大过失往往推定为“欺诈”,这就将“无意”的过失行为推定为“故意”欺诈行为,性质发生变化。
(三)欺诈
欺诈又称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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