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第六章 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一)独立性的内涵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二)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内涵
独立性概念框架是指解决独立性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1)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2)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终止审计业务。
二、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一)网络与网络事务所的定义
网络事务所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二)网络的确定
1.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应被视为网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实体以联合方式提供服务或研发产品,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2.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应被视为网络。这种网络关系可能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实现。
3.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使用同一品牌,应被视为网络。同一品牌包括共同的名称和标志等。
4.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应被视为网络。专业资源包括:
(1)能够使各会计师事务所交流诸如客户资料、收费安排和时间记录等信息的共享系统;
(2)合伙人和员工;
(3)技术部门,负责就鉴证业务中的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提供咨询;
(4)审计方法或审计手册;
(5)培训课程和设施。
三、公众利益实体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
1.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
2.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
如果公众利益实体以外的其他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实体业务的性质(例如金融业务、保险业务等);
2.实体的规模;
3.员工的数量。
四、关联实体
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1.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2.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并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
3.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4.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重要;
5.与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姐妹实体”),并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在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
在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审计客户仅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
五、业务期间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
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
相关推荐: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