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计业务约定书
(一)概念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要素)可参考教材的介绍,考生可以用经济合同的观点来加强记忆和理解。为便于记忆我简要列举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主要内容,以便归纳记忆:
审计业务约定书 |
1.考虑特定需要
如需要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与内部审计人员的协调;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等事项应特别约定,便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2.集团审计
在对集团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是否应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拥有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组成部分管理层的独立程度等因素。
3.连续审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4.审计业务的变更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
业务的变更的原因:
(1)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3)审计范围存在限制。
上述第(1)和第(2)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