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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会《审计》知识点:存货监盘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13年3月21日

  1.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

  (1)在某些情况下,实施存货监盘可能是不可行的。这可能是由存货性质和存放地点等因素造成的,例如,存货存放在对注册会计师的安全有威胁的地点。

  (2)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不便的一般因素不足以支持注册会计师作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的决定。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省略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或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正当理由。

  (3)如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如检查盘点日后出售盘点日之前取得或购买的特定存货的文件记录),以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如果不能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或者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可能无法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

  (1)由于不可预见情况而可能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况包括:

  ①注册会计师无法亲临现场,即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到达存货存放地实施存货监盘;

  ②气候因素,即由于恶劣的天气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或由于恶劣的天气无法观察存货,如木材被积雪覆盖。

  (2)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无法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另择日期实施监盘,并对间隔期内发生的交易实施审计程序。

  3.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如果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该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如获取的信息使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诚信和客观性产生疑虑),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是适当的。其他审计程序可以作为函证的替代程序,也可以作为追加的审计程序。

  其他审计程序的示例包括:

  ①实施或安排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对第三方的存货监盘(如可行);

  ②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或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针对用以保证存货得到恰当盘点和保管的内部控制的适当性而出具的报告;

  ③检查与第三方持有的存货相关的文件记录,如仓储单;

  ④当存货被作为抵押品时,要求其他机构或人员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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