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1.《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事务所在故意情况下,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事务所在过失情况下,根据过失大小承担补充责任。
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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