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一)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
当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1.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单位名称和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2.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3.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4.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5.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6.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回函是否来自所要求的回函人。
(二)以电子形式回函时的处理
对于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可靠性存在风险。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确信该程序安全并得到适当控制,则会提高相关回函的可靠性。
另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将收到的口头答复记录于工作底稿。如果口头答复中的信息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应要求相关方就此重要信息直接提交书面确认文件。
(三)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四)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
如果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都不能提供财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2.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
3.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总之,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财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评价函证的可靠性
函证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设计询证函、实施函证程序和评价函证结果等程序的适当性。
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2.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3.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注意:
第一,如果有迹象表明收回的询证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消除疑虑。
第二,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适当选择函证的方式,谨慎分析和评价函证结果。
(六)对不符事项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结果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不符事项的处理:①分析产生不符的可能原因;②实施进一步程序,验证对不符事项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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