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
1、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地了解:
(1)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2)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3)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2、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具有审计实务经验,并且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1)审计过程;
(2)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4)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3、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反映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
4、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2)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3)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
(4)已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5)识别出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6)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基础的必要性;
(7)审计方法和使用的工具。
5、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1)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2)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4)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
6、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事务性变动主要包括:
(1)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2)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3)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4)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7、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8、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
(1)注册会计师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
(2)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
9、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