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审计
1、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制定的存货盘点程序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
2、存货监盘的主要目标:获取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有关存货数量和状况以及有关管理层存货盘点程序可靠性的审计证据,检查存货的数量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存货有无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和短缺等状况。
3、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对未被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4、存货监盘结束时的工作包括:
(1)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2)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5、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并将盘点数倒挤至资产负债表日,检查记录的准确性。
6、如果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
其他审计程序包括:
(1)实施或安排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对第三方的存货监盘;
(2)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或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针对用以保证存货得到恰当盘点和保管的内部控制的恰当性而出具的报告;
(3)检查与第三方持有的存货相关的文件记录;
(4)当存货被作为抵押品时,要求其他机构或人员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