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管理层由于诉讼或诉讼的不利影响而处于对立地位,将影响管理层提供信息的意愿,从而因自身利益和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如果诉讼涉及某一审计项目组成员,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工作。
如果此类防范措施不能将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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