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同方式发出询证函时的控制措施以及验证回函的可靠性
【回答】
方式 | 发出询证函的控制措施 | 验证回函可靠性 |
邮寄方式 | 邮寄询证函时,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 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审计 单位本身的邮寄设施,而是独立寄发询证 函(例如,直接在邮局投递) | (1)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 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 (2)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 会计师; (3)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快递 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4)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 (5)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进一步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其他文件进行核对或亲自前往被询证者进行核实等 |
跟函方式 | 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 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 (1)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 处理人员; (2)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如索要名片、观察员工卡或姓名牌等; (3)观察处理询证函的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例如,该人员是否在其计算机系统或相关记录中核对相关信息 |
电子形式 | 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 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比如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 | 注册会计师存有疑虑时,可以与被询证者 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回函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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