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属于非常重要的内容,命题主要以简答题为主,几乎每年必考。今年仍应继续关注本章的简答题。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的政策与程序。
2、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执行任何类型的业务,都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在执行鉴证业务时,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是底线,也可以从严要求,要求所有人都满足】,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
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①能够胜任该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
②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③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7、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人事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合伙人也不能代替)招聘活动,招聘过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如果工作人员和被招聘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8、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定义各部门不同级别职位对应的工作内容、职责范围和技能要求,并在业绩评价过程中使员工充分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晋升的主要途径。
9、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10、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即后续若得到了进一步的资料,也应该提供给专业人士)
11、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12、会计师事务所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特定业务,如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就不得出具报告。
1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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