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独立性的进一步延伸,近年经常将本章与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内容结合考查简答题。以下是CPA审计第二十三章高频考点:
1、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是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成本会计),或者在业务期间或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曾担任上述职务——会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应该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会计师事务所中审计项目组以外的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之间存在家庭或私人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合理安排该合伙人或员工的职责,以减少对审计项目组可能产生的影响。
3、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
①与事务所仍保持重要联系——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②未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修改审计计划;向审计项目组分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4、审计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应该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5、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包括签字会计师)【不签字的项目经理不属于】
6、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12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在这12个月里,关键审计合伙人要和被审单位断得干净)
7、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务,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12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8、会计师事务所只能短期向客户借出员工,并且借出的员工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禁止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也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不做决策)
9、若审计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没有防范措施。
10、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or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指的是能做决策的)——没有防范措施。
11、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如果某人在审计项目组担任的职务均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在确定其任职时间时,担任这些职务的年限需要合并计算。(有两年冷却期,在此期间,没有“藕断丝连”)
12、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而不能按时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任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并且通过采取防范措施能够消除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13、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即以前不是,后来是了】,在确定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时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1)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2)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
(3)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14、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不向审计客户的下列关联实体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限制的非鉴证服务:
(1)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审计客户的实体;
(2)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该实体能够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并且经济利益对该实体重大;
(3)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与审计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
15、为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①沟通审计相关的事项;②提供特定技术支持(只给咨询);③向非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④非审计项目组的成员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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