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独立性的进一步延伸,近年经常将本章与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内容结合考查简答题。以下是CPA审计第二十三章高频考点:
1、除非出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并征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下列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工资服务(涉及财报中的“应付职工薪酬”);编制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编制所审计财务报表依据的财务信息。
特殊情形(关键字,非规范描述):只有事务所能做+被审单位相当困难。且只能安排项目组成员以外的人+短期一次性+与治理层讨论。
2、如果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评估服务,以帮助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或满足税务筹划目的,并且评估的结果不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则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或批准。如果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基于编制会计分录的目的,为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5、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除非出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并征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用于编制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分录。
6、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税务纠纷,一旦税务机关通知审计客户已经拒绝接受其对某项具体问题的主张,且税务机关或审计客户已将该问题纳入正式的法律程序,则可能因过度推介或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7、在提供税务服务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公开审理或仲裁的税务纠纷中担任审计客户的辩护人,并且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将因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
8、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1)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2)财务会计系统;
(3)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金额或披露。
9、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下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①设计或操作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信息技术系统;
②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操作由第三方开发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
④对由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10、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辩护人,且纠纷或法律诉讼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会因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首席法律顾问,不论重大与否,都因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导致没有防范措施。
11、任何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得承担管理层职责,聘用决策应当由客户负责作出。
12、如果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拟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下列招聘服务:【寻找+挑选+核查:都不行】
(1)寻找候选人,或从候选人中挑选出适合相应职位的人员;
(2)对可能录用的候选人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13、非鉴证服务的或有收费由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并且对其影响重大或预期影响重大,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这种收费安排。
14、如果某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挂钩,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5、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不得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直接挂钩。职业道德准则并不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正常的利润分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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