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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任何审计业务,都应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①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②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③管理层的责任
④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⑤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3、特殊考虑
A、如情况需要,还需要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
①审计的固有限制
②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③管理层确认收到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同意其中的条款
B、组成部分的审计
如果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向组成部分单独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
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
②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③与审计委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母公司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
⑤组成部分管理层相对于母公司的独立程度
C、连续审计,下列因素可能导致修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①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②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③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发生变动;
④被审计单位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动;
⑤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⑥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⑦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生变更。
⑧其他报告要求发生变化
D、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1)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合理理由:
①环境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②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③无论是管理层施加的还是其他情况引起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①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②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
(2)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的要求
①变更前的要求:考虑是否存在合理理由;评估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
②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具有合理理由,截至变更日已执行的审计工作可能与变更后的业务相关,相应地,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的工作和出具的报告会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
③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不应提及①原审计业务;②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但是,如果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则可以提及已执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