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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通常需要了解和测试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而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了解内部审计是必须的)
尽管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两者用以实现各自目标的某些方式通常是相似的(函证、分析程序、检查、监盘等)。此外内部审计对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象也密切相关,甚至存在部分重叠。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方面是否有助于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包括了解内部控制所采用的程序、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所采用的程序和实质性程序。
【注意】
考虑到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的一部分,其自主程度和客观性毕竟是有限的,无法达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所要求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必须对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做出职业判断,而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
注册会计师负责执行:
①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③样本规模的确定
④对会计政策的评估
⑤对会计估计的评估
⑥其他关键职业判断
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而减轻。(在审计报告中不应提及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考点2】是否利用、多大程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内部审计,并且注册会计师预期将利用其工作以调整注册会计师直接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或缩小其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1)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2)如果能够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
(3)内部审计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评价下列事项,确定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以实现审计目的:
(1)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
(2)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3)内部审计是否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包括质量控制)。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1)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不足以支持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2)内部审计人员缺乏足够的胜任能力;
(3)内部审计没有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包括质量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审计业务中的所有重大判断。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较少地利用内部审计工作,而更多地直接执行审工作:
(1)当在下列方面涉及较多判断时:①计划和实施相关的审计程序;②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
(2)当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较高,需要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予以特殊考虑时。
(3)当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支持程度较弱时。
(4)当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较低时。
【考点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如果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内部审计人员讨论利用其工作的计划,以作为协调各项工作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与拟利用的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内部审计报告,以了解其实施的程序的性质和范围以及相关发现。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计划利用的内部审计工作整体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其对于实现审计目的是否适当,包括评价下列事项:
(1)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经过恰当的计划、实施、监督、复核和记录;
(2)内部审计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
(3)内部审计得出的结论在具体环境下是否适当,编制的报告与执行工作的结果是否一致。
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应当与其对以下事项的评价相适应,并应当包括重新执行内部审计的部分工作:
(1)涉及判断的程度;;
(2)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3)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
(4)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考点4】确定是否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内部审计,并且注册会计师预期将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1)确定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2)如果能够利用,确定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
(3)如果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适当地指导、监督和复核其工作。
如果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并且注册会计师计划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提供直接协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以及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是否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时,应当包括询问内部审计人员可能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1)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2)内部审计人员对拟执行的工作缺乏足够的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以实施具有下列特征的程序:
(1)在审计中涉及作出重大判断;
(2)涉及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或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时需要作出较多的判断。
(3)涉及内部审计人员已经参与并且已经或将要由内部审计向管理层或治理层报告工作;
(4)涉及注册会计师按照规定就内部审计职能,以及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作出的决策。
【考点5】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为审计提供直接协助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1)从拥有相关权限的被审计单位代表人员处获取书面协议,允许内部审计人员遵循注册会计师的指令,并且被审计单位不干涉内部审计人员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
(2)从内部审计人员处获取书面协议,表明其将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指令对特定事项保密,并将对其客观性受到的任何不利影响告知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在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时;
(1)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应当认识到内部审计人员并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并且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当恰当应对涉及判断的程度、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拟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包括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 和胜任能力的评价结果;
(2)复核程序应当包括由注册会计师检查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部分工作所获取的审计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应当足以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人员就其执行的工作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感到满意。
【考点6】审计工作底稿
如果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
1、对下列事项的评价:
(1)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相关政策和程序是否足以支持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2)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3)内部审计是否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包括质量管理)。
2、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作出该决策的基础。
3、注册会计师为评价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适当性而实施的审计程序。
如果利用内部审计人员为审计提供直接协助,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
1、关于是否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的评价,以及关于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的评价;
2、就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作出决策的基础;
3、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一一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所执行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国;
4、从拥有相关权限的被审计单位代表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处获取的书面协议;
5、在审计业务中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