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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专家的含义
专家,即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注册会计师利用,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例如工程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精算师,环境专家、地质专家,IT专家以及税务专家。
专家既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网络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包括临时工),也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专家。
【注意】
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提及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可以利用税务专家的工作,但是递延所得税方面、合并报表(属于会计方面的)不能利用专家。
【考点2】确定是否利用专家工作
(一)可能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情形
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2、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针对评估的财务报告表层次风险,确定并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4、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5、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二)确定是否利用专家工作时可能考虑的因素
1、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是否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如果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可能意味着编制财务报表具有复杂性,重大错报风险可能增加。
2、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包括复杂程度。
3、事项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4、应对识别出的风险的预期程序的性质,包括注册会计师对与这些事项相关的专家工作的了解和具有的经验,以及是否可以获得替代性的审计证据。
【考点3】确定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一)评价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客观性
专家可能是外部或内部的,内部专家需要遵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外部专家不受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的约束。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在评价外部专家的客观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
(二)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注册会计师可以凭借审计工作经验或通过与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士进行讨论的方式,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三)达成一致意见
无论是对外部专家还是内部专家,注册会计师都有必要就这些事项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需要形成书面协议。
1、由注册会计师还是专家对原始数据实施细节测试;
2、同意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人员讨论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必要时,包括同意注册会计师将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细节作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基础;
3、将注册会计师对专家工作形成的结论告知专家。
4、就各自的工作底稿的使用和保管达成的一致意见。当专家是项目组的成员时,专家的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除非协议另作安排,外部专家的工作底稿属于外部专家,不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5、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中的保密条款同样也适用于专家。
【注意】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不得提及利用专家工作,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因专家的工作结果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审计报告中可以提及利用专家工作。但是提及专家工作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自身责任的减轻,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责任,专家不承担责任。
【考点4】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一)总体要求
1、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以及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一致性;
2、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这些假设和方法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关性和合理性;
3、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数据,这些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评价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所实施的特定程序
1、询问专家
2、复核专家的工作底稿和报告
3、实施用于证实的程序,例如:观察专家的工作;检查已公布的数据,如来源于信誉高、权威的渠道的统计报告;向第三方询证相关事项;执行详细的分析程序;重新计算。
4、必要时(如当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时)与具有相关专长的其他专家讨论。
5、与管理层讨论专家的报告。
(三)评价结果为不恰当时的措施
1、就专家拟执行的进一步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2、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且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如专家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进一步工作),或者通过雇用、聘请其他专家仍不能解决问题,则意味着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考点5】确定专家工作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影响
应当考虑事项:
1、与专家工作相关的事项的性质;
2、与专家工作相关的事项中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3、专家的工作在审计中的重要程度;
4、注册会计师对专家以前所做工作的了解,以及与之接触的经验;
5、专家是否需要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体系。
下列情况可能表明需要实施与一般情况相比不同的或更广泛的审计程序:
1、专家的工作与涉及主观和复杂判断的重大事项相关;
2、注册会计师以前没有利用某个专家的工作,也不了解其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3、专家实施的程序构成审计工作必要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就某一事项提供建议;
4、专家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专家,因此不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