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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真题解析之会计事务所民事责任

来源:网络 2014年6月13日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真题解析之:会计事务所民事责任
  事务所免除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根据民法理论,民事侵权责任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过错、实际损失的发生、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违法。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免责或者减责。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是如此。《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六条,实际上都是根据审计执业的特点,对事务所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细化规定。如果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特定方面不符合这些构成要件的规定,那么,事务所就可以提出抗辩。
  对此,基于司法实践和审计实务经验,《司法解释》第七条主要从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方面规定了五种事务所免责的情形。该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其中,前三项规定属于因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后两项规定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
  同时,《司法解释》第八条还规定了一种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该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此条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对公平分配损失原则的执行。实际上,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而仍然使用报告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但考虑到事务所因过错出具不实报告,如果完全不承担责任会有失偏颇,所以,《司法解释》依据公平分配损失的原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减轻事务所责任而不是免除其责任。
  除《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体减责和免责情形外,事务所还可通过主张欠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等提出抗辩。比如,事务所可以提出自己无过错、没有出具不实报告、没有发生实际损失等。还可以提出其他事实或法律规定可以抗辩的事由,例如,利害关系人的赔偿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等。
  另外,针对实际中部分事务所试图通过在审计报告中限制报告用途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做法,《司法解释》第九条专门做了规定。该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事务所出具的一些审计报告,其用途已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事务所无权限定审计报告的用途。比如,法律规定的验资业务并不是单纯为了工商登记,验资业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交易安全,因此,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属于不合理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
  在线练习:
  ❤单项选择题
  针对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会计师事务所拟提出抗辩。下列各项中,不能免除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是()。
  A.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B.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和不实
  C.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D.已在审计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办理工商年检时使用”
  [答案]D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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