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是一项重要系统工程,需要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推进。为此,我部决定公开选聘一批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推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身体健康,能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3.尽职尽责,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职责。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等执业资格,担任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资格的执业经历;
2.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保险、法务和管理工作经验,具有会计类或经济类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单位担任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3.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教授、研究员以上职称,长期从事会计、审计、保险或法律研究,具有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并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4.有关政府及监管机构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工作内容涉及专业机构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组织形式、事中事后监管、风险保障、涉外管理等,或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相关行业法规制度的丰富经验。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含通讯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注册会计师法修订有关调研;
3.就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注册会计师法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报考信息。
(二)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咨询专家组会议(含通讯会议);
2.配合做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过程中的调研等相关工作;
3.按时完成所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相关内容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4.按照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并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
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应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咨询专家申报表》(附后),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等,于2019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会计司,同时提交咨询专家申报表电子文档(邮件标题格式统一为: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咨询专家申报表-单位简称-姓名)。
(二)所在单位审核。
请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申报表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申报人选原则上不超过两人。
(三)财政部审定。
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我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聘期两年。
联系人:魏晓惠 隋爽
联系电话:(010)68552535(兼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件:weixiaohui@mof.gov.cn
suishuang@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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