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草案保持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是起草机关根据《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后修改的,不如让我们先来看看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变化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读】《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这条计税依据。同时,明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解读】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主要理由是:适用1%税率的纳税人中,许多注册登记在非城镇地区,但其生产经营地在城镇,造成企业税负不公平。为促进公平竞争,避免产生税收洼地,不再设置1%的税率。考虑到适用1%税率的企业户数少且纳税规模很小,取消该档税率对企业负担影响不大。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和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五条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解读】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为避免额外增加其附加税负担,《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规定,明确向纳税人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第六条 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读】《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考虑到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减免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单独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情形。对特殊情形需要免征、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解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一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解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纳税地点。
第十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或者按季计征。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
实行按月或者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解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
第十三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变化解读,仅作参考,毕竟国务院常务会议都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正式立法也不远啦!关注233网校注册会计师栏目,及时了解最新行业热点>>点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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