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注协秘字[2005]30号2005年6月6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外管[2005]1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协商,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外汇验资询证业务的人员可由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报送验资报告日报表的报送员办理,持《业务报告报送员证》即可到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办理有关外汇询证业务,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必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办证,人员名单我会已经向外汇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从7月1日起只受理持证人员的询证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由注册会计师办理外汇询证业务的,可来我会办理相关证件。
二、为方便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人员办理有关外汇询证业务,我会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制作了《外汇验资询证业务须知》,供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外汇验资询证业务参考。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或协会反映。
附件:1.《关于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外管[2005]126号)
2.《外汇验资询证业务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