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苏州海虞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表及附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设立“苏州海虞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同意李文俊、徐啟芳二人为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李文俊。
三、苏州海虞会计师事务所出资额为30万元人民币,办公场所为常熟市衡山路111号。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后的苏州海虞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下列业务:
(一)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五、成立后的苏州海虞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成立后的苏州海虞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执业准则和规则;恪守职业道德。
七、请你们接到批文后,到我厅领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
八、合伙人李文俊、徐啟芳二人应当自苏州海虞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所手续。未办理完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苏州海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