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与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以下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关的事项,以合理制定审计计划: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
(二)集团内公司间的股权关系;
(三)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会计核算组织形式和会计政策;
(五)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的相关财务会计法规,子公司的行业性质及特殊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范围;
(二)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三)审计风险及重要性水平的评估;
(四)对不同子公司的审计策略;
(五)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分工及其组织协调。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范围时,应当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着重考虑子公司在企业集团中的重要程度、子公司所处的环境以及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时,应当考虑以下事项: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政策;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三)合并范围的变动情况;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估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风险及重要性水平时,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账户余额或各类交易的性质及错误、漏报的可能性;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占企业集团的比重。
第三章 实施审计程序时特殊考虑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审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在审计合并范围内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测试和分析,并对合并会计报表的整体合理性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