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偏离历史趋势的;
(四)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专门就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发表审核意见,也不宜评价超越其专长范围的假设。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盈利预测的编制过程和以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并实施以下程序,以审核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制基础:
(一)分析和评价经营业务的稳定性及其发展趋势;
(二)核实盈利预测的支持证据是否充分;
(三)审查盈利预测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
(四)核实盈利预测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应当取得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有关盈利预测的声明书。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十九条 审核工作底稿一般应包括:
(一)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等资料;
(二)审核业务约定书;
(三)审核计划;
(四)被审核单位编制的盈利预测表;
(五)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的评价记录;
(六)盈利预测所选用会计政策的审查记录;
(七)盈利预测计算方法的审查记录;
(八)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
(九)审核工作总结;
(十)审核报告;
(十一)与盈利预测审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六)报告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二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核范围;
(二)被审核单位对盈利预测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
(三)审核依据,即"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有证据表明这些基本假设是不合理的;
(二)盈利预测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
(三)盈利预测是否按确定的编制基础编制。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核单位在上述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反映。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二十七条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盈利预测的日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