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及我国票据立法
(1)票据的概念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这里关于票据有以下说明:”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无记名票据,则可直接交付转让。
(2)票据法的概念及我国票据立法
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狭义上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可称为“票据法”的法律及其有关实施性规定。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199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票办法》等等。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组织制订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方面的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
二、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同。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那么当事人之间为何而授受票据,则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权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就是基础关系的范畴。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除非依《票据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苘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此外,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票据法》第18条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票据关系与票据之基础关系不容混淆。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体讲就是当事人依照票据法或票据行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
(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亦称为标的。由于票据法律关系是因支付或清偿一定的金钱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其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