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一、前言
从历年考题来看,本章总体不作为重点。综合题一般不会单独考核考生,但是不能排除在综合题中附带出现本章的内容,如在案例中以附加分值,考察考生对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掌握。简答题也仍有可能来自本章,按照历年考试来看本章占总分比例约为3%~5%左右。
本章新增加内容:建议新增加内容作为重点掌握的范围。
1.道德产品的概念p14;2.行政复议的范围p26;
3.诉讼的适用范围p31;4.判决p36
本章重点掌握的问题:(首先包括以上新增加的部分)
1.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客体;2.仲裁的基本制度;
3.仲裁协议的效力;4.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5.行政复议的范围(特别注意哪些不能申请)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的关系;
7.诉讼的特殊管辖;8.诉讼时效。
二、讲义精华篇
(特别提示:教材中所有例题都必须理解)
一)、法的本质,法的形式(也称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a、法的本质p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决定,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b、法的形式:p3
①、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
②、虽然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是我国签定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也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而言,也是我国法的渊源。(关键字眼为“签定”和“加入”)
二)、法律规范p7
1、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2、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注意新教材对本问题的篇幅大幅度增加,应该作为重点。注意理解书上的例题讲解的理解!
注意具体三种分类的实际判断,见所附习题。
(2)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p12
主体:
1、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2、企业内部组织无独立法律地位,但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内容:
1、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履行义务是为了实现对方的权利;
3、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4、不同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
客体:
1、“物”必须以物质形态表现、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被人利用控制、不是限制或禁止流通物。
但是并不等于具有物资表现形态,有经济价值,能为人利用就可以成为“物”;还要注意判断是否属于被“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品。
2、货币和有价证券也可以作为“物”。
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有:商标权、专利权等。
4、**
(相对请注意,新增加说法)非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注意道德产品包括哪些内容。
四)、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p16
1、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的条件:法律依据;承担的主体;法律事实的出现。
2、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都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3、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注意判断哪些是绝对事件,哪些为相对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