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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带“%”的地方】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18日
【全书带“%”的地方】
【第三章:】
▲实际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价格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兼并价款一般应当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比例不得低于50%,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2002年单选题)。
▲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60%以上,其余价款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四章】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股东的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①≥1%股东诉讼;②≥3%股东提案权;③≥10%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召集主持、公司解散。
▲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转增公司资本。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章】
▲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中外合资企业必须取得中国的法人资格,组织形式100%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合作经营企业,如果取得了法人资格,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大于等于25%
▲如果没取得法人资格,双方的关系是合伙关系,外方的出资比例不能低于18%(0-25%)
▲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约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情形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①.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②.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③.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④.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P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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