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②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撤销权的时效必须在“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
2.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六、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人在A代表权限范围内,B以被代理人的名义,C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D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代理的行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三)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00年单选题)。
(四)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000年判断题)。
2.表见代理(重点)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重点)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解释】该考点曾出现在2000年、2004年的多选题和2003年的单选题中。
(三)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1.诉讼时效(2年、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保护时效(20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002年单选题)。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八、法律责任
(一)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1.仲裁
(1)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02年判断题)。(3)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0年判断题)。
2.诉讼
(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仲裁协议时,当事人才可以申请诉讼。
(2)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并非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这三个阶段。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03年判断题)。
(3)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裁定、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链接】对于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2004年判断题)。
3.判决、裁定的区别(2005年新增)
二者的区别如下: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3)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4.上诉期限(2006年新增)对“三种裁定”不服的,可在送达10日内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