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教材第242页倒数第三段:“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如果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不是和由债权人负担一样吗?
答:教材第242页明确提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债权人胜诉后,其所支付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中规定的诉讼费应在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主要是为了保证法院诉讼费的优先支付,即如果通过实现的次债务人的债权在扣除诉讼费后不足以支付债权人债权的差额部分,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继续索偿。如果甲企业向A银行贷款50万元;乙同甲签有担保合同。此时甲企业与A银行通过和解协议减免了贷款金额的10%,甲归还了40万元。此时乙的保证责任是什么,银行能不能向乙再追偿?
答: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或在所担保的债务得不到履行时,才行使担保权利。当?与A银行就借款合同的规定贷款数额减免时,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也相应减少。因此,如果甲依照减免后的贷款金额全部最终偿还后,借款合同即告终止,A银行不能再向乙追偿。如果甲只偿还了40万元,则主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乙还应对借款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当然,在A银行进行追偿时,还应考虑保证期间。如果甲企业与A银行签订和解协议时,对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乙书面同意时,则保证期间为原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