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了解)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没有收益权)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变更、终止
(一)设立:
1、 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特殊经营范围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办理工商登记,是取得合法地位的法律行为。
(二)变更和终止
1、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申请变更。
2、 变更前,应报主管部门或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合并、分立的,须就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由各方达成一致。
3、 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公告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原因(4个记)
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有权撤销的是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②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原因看)
③依法被宣告破产。――破产裁定由人民法院作出。
④其他原因。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不包括收益权利。
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是整体财产,经营管理权是一种企业管理综合权利。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14项内容,重点项为1、6、8、9,其他看看一般了解)
1.生产经营决策权
五项内容(多选、判断注意)要求签合同,要求调整计划,不行的,可不执行。可拒绝其他部门任务。
6.投资决策权
向国内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还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8.资产处置权
a、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
b、 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c、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进行评估。
d、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联营、兼并权(重点看兼并)
(1)国有企业的兼并分两种情况:
1、 种是指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
2、 另一种是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经批准,兼并方企业可以采取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资产。
3、 兼并程序:
1)向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报财政机关备案。
2)清查评估。请法定评估机构作价,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3)编制三样报表,连同财产清册报主管机关审批。
4)对财产评估作价。
5)对清查和评估中,清理出来的盈亏、毁损等,计入当期损益;未处理的亏损,报主管财政审批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资本金
6)转让底价,以资产评估净值为依据,并考虑被兼并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成交价确定,由主管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7)产权转让价低于底价的处理程序,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8)价款的交付。兼并方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在担保下,可分期,不超过3年,程序终结日的支付额不得小于成交价的50%。
***注意和利用外资改组的支付价款要求不同: 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支付全部价款 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
兼并中的优惠政策:
免除利息、分年还本。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免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本金可分5年还清,如果5年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11、从事管理权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提请政府部门任免,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报政府备案。
三、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一)转让产权或资产的规定
1、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改组方应当事先征求被改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 转让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应经股东会同意。
3、 转让国有企业债权的,应当经过被改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同意。
4、 企业出售全部资产或主要资产的,应当事先征得国有产权持有人或股东会的同意,并通知债权人。
(二)利用外资改组国企的要求
1、 改组前,应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核准或备案(而不是批准)后,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
2、 改组后控制权转移或企业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
(1) 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 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保费等。
(3) 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一次缴足社会保险金,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中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3、 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原企业继承;以其他方式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企业继承
4、 公开征集外国投资者。
5、 转让国有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利用外资改组程序。
改组方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全资、有控制权改组的,被改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45天内决定
――可能垄断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审核前组织听证。3个月内做出决定。
转让协议经批准后生效。
(四)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注意和内资企业兼并方支付价款的区别)
1、 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
2、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
3、 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支付全部价款
4、 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厂长、职工代表大会,2个机构性质、职权要掌握。每年考1分)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地位和职权
(1)厂长(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中心。
(2)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职权包括六项:(与副厂级有关的、职工待遇有关的不能决定)
⑴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⑵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⑶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
⑷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⑸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议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⑹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厂长必须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
厂长必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和职工待遇有关的,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其他的大会只能提议或审议。
(1) 审查同意或否决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保措施、奖惩办法、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 审议决定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1)组织机构。3个机构
(2)工作程序。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注意不是到会代表过半数,是全体职工代表)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一)对企业行使所有权管理职能(8个方面看看,其他了解性地看)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了解,国企管理体制已经发生变化)
目前这类监督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稽察特派员,二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
(一)稽察特派员
1.稽察特派员的性质和职责――重点大型企业。
稽察特派员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由国务院任免,助理由人事部任免。任期都是三年,可连任,但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稽察特派员负责5个企业,一年两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了解地看,与后面监事会职责一样)
(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国有重点大型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j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k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的职责及工作方式与稽察特派员的职责及工作方式基本相同。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其职责主要有四项(看)。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从有关部门选作,兼职监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
注意与公司制度中监事会不同。 j性质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是政府派入企业的,而公司制是公司中内部监督机构。 k职权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职责: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财务活动;评价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公司监事会职责:监督财务,监督董事及经理行为,提议招开临时股东会等。 l人员组成不同。国有专职的是从有关政府机构派入的,兼职的也有职工代表。公司制的监事会是由出资人、还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
七、法律责任
(一) 企业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
1、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打击报复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2-7年有期徒刑。对会计、统计人员打击报复,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工作过失,造成较大损失的,行政处分
3、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3-7年有期徒刑。
(二) 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
1、 工作过失,造成较大损失的,行政处分
2、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3-7年有期徒刑
(三) 其他妨害企业管理秩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 行为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不够刑事处罚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 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3、 行为人扰乱企业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且不够刑事处罚的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4、 行为人扰乱企业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7年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