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由厚变薄(二)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26日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2)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重整程序,拯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注意后半段的“进行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不是破产必经的程序。

破产与相近的民事执行制度对比:

1、 清偿能力: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需强制执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2、 执行目的:民事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

3、 执行范围:民事执行仅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不涉及主体资格问题。而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经营关系的全面清算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业务经营,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和行为,破产执行的范围仅为财产。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 只有当事人无争议或已经诉讼、仲裁生效确定的债务,才可进入破产程序受偿。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仲裁制度解决。破产法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执行。

2、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 与其他相关法律密切联系。破产法的实施要靠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保障。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破产法》只适用于法人企业(破产申请提出一节)――因为非法人是负无限责任,和破产法规定不同。

《破产法》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十九章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但92年高院发布《意见》,审理非全民企业法人,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中规定外,可参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城市内的国企,安置职工的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非试点城市和地区国企破产只能按规定实施,安置职工的费用只能通过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