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2)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重整程序,拯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注意后半段的“进行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不是破产必经的程序。
破产与相近的民事执行制度对比:
1、 清偿能力: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需强制执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2、 执行目的:民事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
3、 执行范围:民事执行仅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不涉及主体资格问题。而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经营关系的全面清算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业务经营,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和行为,破产执行的范围仅为财产。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 只有当事人无争议或已经诉讼、仲裁生效确定的债务,才可进入破产程序受偿。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仲裁制度解决。破产法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执行。
2、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 与其他相关法律密切联系。破产法的实施要靠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保障。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破产法》只适用于法人企业(破产申请提出一节)――因为非法人是负无限责任,和破产法规定不同。
《破产法》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十九章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但92年高院发布《意见》,审理非全民企业法人,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中规定外,可参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城市内的国企,安置职工的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非试点城市和地区国企破产只能按规定实施,安置职工的费用只能通过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