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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经济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归纳(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2日

  (一)出票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第一,表明"汇票"字样;第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第三,确定的金额;第四,付款人名称;第五,收款人名称;第六,出票日期;第七,出票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第一,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第二,付款地。第三,出票地。

  3.出票的效力。出票并不意味着付款人具有必定付款的义务,只有在付款人对商业汇票予以承兑后成为承兑人时,才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出票附有条件无效。

  (二)背书

  1.背书的记载事项是: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但可授权补记)、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2.禁止背书的记载。禁止背书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第一,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3.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二是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无效)。也就是说,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全额背书。

  背书连续

  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是: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单纯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应在3日内作出表示。 承兑字样和承况签章为绝对记载事项。见票后定期付款还应记载付款日期。

  承兑应记载于正面。承兑日期为相对度载事项,默认以最后一天。持票人未按规定承兑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 
支票 
见票即付银行汇票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提示承兑期限  无需承兑  到期日前  到期日前  出票日起一个月  无需  无需 
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一个月  到期日起十日  二个月  十日 
消灭时效  出票日起二年  到期日起二年  出票日起二年  六个月 

  (五)保证

 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无效除非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其他的不能免除。

  (六)付款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对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其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七)追索权追索权的发生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形式要件即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付款 2.在拒绝时,作为拒绝证明……

  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其前手。否则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要赔偿,以汇票金额为限。

  追索金额包括: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七、本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六项。包括:第一,表明"本票"字样;第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第三,确定的金额;第四,收款人名称;第五,出票日期;第六,出票人签章。

  2.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第一,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第二,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八 支 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六项。包括:第一,表明"支票"字样;第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第三,约定的金额;第四,付款人名称;第五,出票日;第六,出票人签章。

  2.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第一,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第二,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支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授权补记

  (1)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

  (2)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九、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行为人适用本国或行为地。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2.背书、承兑、保证、付款:适用行为地法律。3.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4.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票据丧失时保全票据权利程序:适用于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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