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
一是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三项条件:要有合法继承权;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的一致同意;继承人愿意。继承人不愿意,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二是退伙结算: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资不抵债),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注意:清算时如果清偿后还有剩余的,应按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没有约定平均分配。
(4)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内不再承担按份责任)。退伙后发生的无关。
〖yangjobe〗对退伙前债务的连带责任,指债权人有权向其提出追偿要求,退伙人不得拒绝,应该负责偿还。但是已经办理退伙结算,结清债权债务,对内不再按份承担责任,连带偿还了多少,可以向现合伙人追偿多少。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看原因)——期满不愿经营;约定解散出现;全体决定;人数不符合规定;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执照。
(二)合伙企业清算(记点)
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⒉确定清算人——可全体担任;不能全体担任的,经全体过半数同意,解散后15天内指定或委托第三人;还不行,可申请法院指定。
⒊清算人的职责。
⒋财产清偿顺序。(和个人独资企业基本相同,都是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个人财产都不足清偿的,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 企业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A、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C、 合伙企业的债务;
D、 仍有剩余,返还合伙人的出资。按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未约定的平均分配。
(2)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按约定(亏损)比例承担清偿责任,未约定的,平均分担。
⒌清算结束。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结束清算程序。但是,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原合伙人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持续偿债)
〖yangjobe〗与个人独资企业清偿的异同对比:
相同点
1、 清偿顺序相同
2、 都是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个人财产都不足清偿的,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不同点
1、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未约定的平均分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按约定(亏损)比例承担清偿责任,未约定的,平均分担
2、合伙人对退伙前债务的连带责任,指债权人有权向其提出追偿要求,退伙人不得拒绝,应该负责偿还。但是已经办理退伙结算,结清债权债务,对内不再按份承担责任,连带偿还了多少,可以向现合伙人追偿多少。
3、个人独资企业全是自己的,不用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