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制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
凡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级别分工)(即:谁批准谁核准。)
核准程序:j评估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k在评估报告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核准申请;l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
〖yangjobe〗2002判断题曾考过这个内容。应注意的是:
应核准的项目范围:各级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项目。而不是只由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核准的部门:哪一级批准的项目,哪一级核准。
(二)备案制
除须报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1、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
2、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3、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别由地方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4、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国有股权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技术性太强,可只作了解)
5种评估方法,即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五)其他方法
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区别下列情况分别评定(有成本的按成本,无成本的按获利能力,不要区分是外购的,还是自创的,评定标准不同)
⒈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价值。
⒉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的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的获利能力,评定价值。
⒊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估算。
六、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 作弊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资管理部门可宣布结果无效,并对该机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没有罚款)
2、 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5倍以下罚款,暂停执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 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下3倍以下罚款,并暂停执业
4、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不正当竞争的,责令改正,并予警告。
(对国资部门处罚、决定、裁定不服的,均是15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产权登记的性质
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企业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该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二)登记范围: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 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登记。(新规定,最低一级是划区的市和自治洲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由两个以上国有单位投资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者出资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制相同)
(四) 产权登记的内容:
产权变动登记的内容:企业应在以下内容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变动登记。
1、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2、 组织形式改变的
3、 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 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
5、 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产权登记的手续
1、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联系前面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是办理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
2、将产权登记表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审定的产权登记表,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件。
3、工商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六)违反产权登记管理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登记管理的:由国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 在规定期限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2、 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3、 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检登记的
4、 伪造、涂改、出卖、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