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五:合伙制的雾里看花
今年判断题第一道就让很多考生一头雾水: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很多考生下来就问我,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究竟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也会出现一些不能确定答案的题,因此我们也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但是该题的确有命题不严密之嫌。但从命题者的本意是想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一新增知识点。因此该题至今仍然争论不休,我们只能雾里看花。
问题六:增发障碍——违规担保的时限
第二道综合题的第二问:A公司于2005年10月为股东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问这是否属于增发障碍,不少考生一看违规担保就认定为增发障碍。忽略了时间的限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A公司为C公司提供担保尽管违规,但距本次申请增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2个月。因此不构成增发障碍。
问题七:风险转移和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三道综合题第三问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底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按照一般的思维,谁拥有所有权,谁承担风险。但是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风险的移转没有影响。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本问中只是虚晃一枪。
问题八:留置权与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三道综合题第四问:“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很多考生对此很迷茫,其实这里所有权保留只是“明修栈道”,其实考点在“暗渡成仓”。《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权成立条件中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权利,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因此丙作为债权人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问题九:收益权与所有权保留
第三道综合题第七问涉及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方是否享有收益权。很多考生一直被所有权保留条款困扰而认为甲无权收取租金。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
问题十:虚虚实实
本卷最有一题的最后一问其实毫无悬念,但是不少考生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问题是“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该题要注意题目告诉我们“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这一点很明确的让大家想到法律规定:2006年8月27日是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该法公布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该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知道了这一点,回答该问的思路就清晰了: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此题上考虑过多会将我们引入无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