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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1月30日

(2)退伙的效果。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无限连带责任。
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按期足额出资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合伙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首先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作出约定,如有特殊约定,应按特殊约定进行。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1、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1.资产处置权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2.联营、兼并权。
兼并方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三、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一)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的,改组方应当事先征求被改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转让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应当经过被改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国有企业债权的,应当经过被改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同意。企业出售全部或主要资产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或股东会的同意。
(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要求
注意以下几点:
(1)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未退还的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
(4)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
(5)企业改组以转让国有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改组方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采取协议转让的,也应当公开运行。
(三)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程序
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或具有控制权的企业进行改组的、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改组申请材料后45天内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需要听证的,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四)支付转让价或出资
1、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
2、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包括的内容:
(1)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
(2)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或者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
(3)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
3、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三、历年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2004年)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受托或受聘的人员超出授权,以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对个人独资企业有效。
2.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答案】C
【解析】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某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6年)
A、不再清偿
B、以王某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D、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王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2006年)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答案】B
【解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甲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解析】B、C两项所述情形,都应当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为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甲无权自行处理。
2.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
【解析】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既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2006年)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
D、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答案】ABCD
【解析】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A正确;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正确;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与退伙人的承担的责任一样,都是要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也是正确的;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与执行事务的合伙的责任是相同的,对企业的债务都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D也是正确的。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有( )。(2006年)
A、提交虚假文件取得企业登记,且情节严重
B、使用的名称与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C、出租营业执照,且情节严重
D、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5个月
【答案】AC
【解析】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A是正确的;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故C是正确的。

三、判断题
1.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004年)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合伙利润由部分合伙人享有,而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担。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  )(2005年)
【答案】√
【解析】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势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3.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配,亏损由甲、乙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006年)
【答案】√
【解析】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所以上述做法是符合合伙企业的规定。
4.在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中,以出售资产的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 )(2006年)
【答案】√
【解析】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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