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组成: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地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人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董事2法师)
★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三个代表两个法师)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两个破师)
破产法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行使撤销权的5种情况:
(无理保清弃):1、无偿转让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没有善恶之分,合同法里有);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债权的。如果是到期债务个别清偿的话,就是在受理前6个月内
破产受理相关记忆:
1、债权人申报,人民法院收到5日通知债务人,有异议7日提出,异议期满10决定是否受理,
2、除上述情况的,15日决定是否受理,
3、都是5日送达申请人及债务人,债务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交清册及说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申报债权的期限不少于30日,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会议应于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开会。
4、人民法院不受理,应当5日内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10日内上诉,
流程:
5日通知——7日异议——满10决定受理
5日通知——满15决定受理(仅比上面少那个异议的2天)
5日送达受理裁定——15日债务人交东西——受理2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会议于债权申报期后15日开。
5日不受理说理由——10申请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