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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一些经济法的速记资料(五)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1日
·归纳总结·

一、日期
2日:(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每增减10%也是2日。P248

3日:(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可转换达到10%时,同上3日。(达3增2)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发售的3日前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P262
(6)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7)票据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后,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且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延长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日:
(1)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2)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3)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5)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P221
(8)人民法院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规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P192
(9)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P214
(10)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相同)
(1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1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7日: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P192
(2)采用邀请,,,,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P397
(3)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由采购人将补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403
(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P403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笔录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6)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
?8日:(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规定的清算60日公告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至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7)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
(8)当事人对第一审上诉不服的送达判决书之日15天再上诉;对裁定上诉不服的送达裁定书之日10天内再上诉。
(9)发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10)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1)减少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12日、13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15日:(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0)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1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即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1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1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间都是从送达裁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15)破产程序的终结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P226
(16)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P213
(17)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
(18)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9)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日:(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住所。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4)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前20日通知,董事会提前10日通知.
(6)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个人独资15日,外企30日,合作45日,合营90日)
2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应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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