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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一些经济法的速记资料(六)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1日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19)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③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21)股东会在作出合并决议之后,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起,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内日,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3)债权清算的时间是30天和60天
(24)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日60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5)表见代理的追认期限为1个月,效力待定合同的追期为1个月.
(2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7)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8)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45日:
(1)企业成立审批机关45日决定审批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清算60日内公告;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6)本票提示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9)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天。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0)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11)债权清算的时间是30天和60天
(13)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14)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6)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其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不低于认缴的15%;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90日内债权人申请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债券和股票,基金6个月);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所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年检制度)
(18)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总期限1~3年,出资期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大小。当注册资本小于50万美元的时候不得超过一年,50万~100万之间,不得超过一年半;100万~300万的时候,不得超过两年。300万~1000万的时候,不得超过三年。
(19)企业的上级部门要拯救这个企业,那么要按照法定期间实行整顿,3个月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3个月内,而且整顿期限不准超过2年。
(20)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1)收购价款的支付一次付清的从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分期支付,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不能低于60%,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
(2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4个月:
(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即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2)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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