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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精讲班讲义第2讲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29日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独立”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主体资格认定

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例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2003)

【答案】√

3、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

2)经济活动主体。

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成为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1997)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

【答案】BCD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的范畴;B项属于“物”的范畴;C项属于“行为”的范畴;D项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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