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与相邻关系 (续)
4、共有物的处分及分割
(1)共有物的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上处分的,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如果转让的共有财产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可以按善意取得的原则处理。
(2)费用的承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共有财产的分割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协议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
5、共有的对外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二)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主张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即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相邻关系产生的原因很多,主要的相邻关系有:
1、因通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第86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3、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4、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5、因不可量物产生的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准物权。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对标的物的占有的目的在于权利的公示,而非在于标的物的使用。(2)用益物权在性质上主要体现为不动产物权,而担保物权的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可以是权利(权利质押)。(3)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这一点区别于所有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根据《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经营期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