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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二阶段:重点难点内容讲解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 2008年7月14日

第三部分:9-10章

  本部分重点: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2.无效合同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区别3.上市公司的担保规定

  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5.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7.赠与合同的撤销

  8.借款合同中利息的支付

  9.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

  10.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11.建设工程合同

  难点内容讲解: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向他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第四部分:11-15章

  本部分重点:

  1.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与支出

  2.逃汇和套汇的法律责任

  3.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5.票据抗辩及其限制和票据记载事项

  6.票据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期限

  7.追索对象的确定

  8.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9.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10.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1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12.出具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难点内容讲解:

  合同中的抗辩与票据抗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在一般民法领域中,发生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移转于新的债权人,即债务人能对让与人进行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受让人,债权流转次数越多,累积的抗辩事由越多,债务人的抗辩权就越大。

  (2)票据保证抗辩与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是有区别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设立有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票据保证抗辩中则没有;民法上的保证抗辩一般允许保证人行使主债务人得以行使的抗辩,票据保证抗辩则一般不允许。

  (3)因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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