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抵押权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1)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对新增房屋的拍卖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物权担保重合时的清偿顺序责任承担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时,不得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大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小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二、质押
(一)质押概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押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动产质押标的物
(1)可让与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2)特定化;(3)有处分权。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权利质押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