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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复习

来源:233网校 2009年2月1日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重点)

  管理形式: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点: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例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l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4年)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划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答案A正确。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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