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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入伙与退火复习资料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25日
  入伙与退火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2005年)

  【答案】√

  2、退伙(重点)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对于学习退伙应注意以下问题:

  1、协议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

  2、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合伙人“故意、主动”犯错误,应当除名;如果合伙人“被动”出问题,属于当然退伙。

  6、财产继承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提示: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2006年)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答案】B

  解析:未履行出资义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属于“除名”,选项AD错误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属于”协议退火”,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是B。

  【例题2】甲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继承人只有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关于乙继承甲的合伙财产份额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乙可以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B、乙只能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乙因继承而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D、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继承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答案】AD

  【解析】(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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