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本书所说的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认识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切入点,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状态也构成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以了解的时候发生效力。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另外,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二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求当事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为,则必须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
(1)确定行为性质。(2)认定行为效力。(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4)主张撤销权。(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不要式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要式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
①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
②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即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但其积极的行为表示已经接受的。
(4)沉默形式,即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