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第一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0日

  第1章 讲义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知识点1: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知识点2: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1.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的特点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

  (2)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以及适用的普遍性;

  (3)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中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

  (1)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无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点睛:法律规范分类容易以小案例的形式考选择题。

  例题:“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法律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

  E.任意性规范

  答案:AD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般由假定、处理、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实际状态的预设。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提示:老师讲课时用的是“处理”与教材中的“模式”这两种不同的名称,但在法理上的意思是一样的。)

  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后果。

  点睛:例如这样一个法律规范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纳税人”是假定,相当于“如果你是纳税人……”;

  “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是处理,相当于“则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是后果。

  知识点3:法律渊源和法系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一)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

  (二)法系

  1.法系

  法系是在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

  划分法系的依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等及拉丁美洲、亚洲的一些国家。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承袭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传统。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加拿大、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首先,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并且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重要。

  其次,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可援引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三,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英美法系以诉讼参加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或诉辩式)程序。

  点睛:

  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包括的国家。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知识点4:法律体系

  四、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主要有: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如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刑法。

  3.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

  4.民商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5.经济法,如国有资产管理法。

  6.社会法,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知识点5:法律关系

  五、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意志关系表现为国家意志和行为人之间的意志。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履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社会组织也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如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有他人的法律义务作保证的资格。

  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权利人行使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

  (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不能滥用权利而损害义务人的利益。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物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肖像、名誉,法人名称等。

  4.智力成果,如作品、技术、商标等。

  (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通常划分为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1)人的出生与死亡(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与消灭)。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1)法律行为,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2)事实行为,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六、经济法和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本书的体系

  了解。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知识点6: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意思表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知识点7: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链接:

  合同法: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其形式要件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1)口头形式

  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3)推定形式

  通过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如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即表明购买的意思。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即以消极不作为形式进行意思表示。

  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一种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点睛:

  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知识点8:无效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1)定金条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流押或者流质条款。

  链接:

  合同法规定,质权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联营合同有效,保底条款无效。

  (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区分情况处理:

  (1)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区分情况处理:

  (1)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2)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或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区分情况处理: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2)因乘人之危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知识点9: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1.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或者不自由)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比较:

  (1)效力状况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有撤销权的人提出,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

  (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或者选择变更,可撤销行为一旦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无效民事行为是一样的,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无效民事行为无此限制。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

  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2.并非所有当事人都有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4.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5.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行为一旦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无效民事行为是一样的,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知识点10: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附条件: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

  例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例如:结婚行为。

  2.条件的特征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应当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条件必须合法。

  3.条件的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消灭条件)。

  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延缓(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合同法第46条)。——“始期”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所附期限到来时失去效力(合同法第46条)。——“终期”

  第三节 代理制度

  知识点11: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行为,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构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

  知识点12:代理权

  二、代理权

  (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1)法律的规定;

  (2)人民法院或其他组织的指定;

  (3)被代理人的授权。

  (二)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知识点13: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

  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

  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2)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知识点14: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合同法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知识点15: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是指法院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例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如下区别:

  知识点16: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民法的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辨析:如果在20年中,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就开始起算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普通诉讼时效;如果在20年内,权利人一直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那么只起算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举例:北京市民张三常年在深圳工作,在北京只有其父。2008年12月1日邻居从张三父亲那借走了2万元,约定在12月31日归还并开了借条。结果张三父亲于2008年12月25日不幸去世。张三回京奔丧,没有发现借条,邻居也未告知张三借钱之事。所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张三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侵犯,但张三却一直不知道。因此,只起算20年的诉讼时效,2年的诉讼时效则不起算。

  假如到了2009年4月5日清明节,张三回北京祭奠其父,此时发现这张借条,这时就从2009年4月5日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假如张三回到深圳后20年都未回京,第20年的12月25日才回来,此时发现借条,但距离20年时效只剩下6天的时间,那么张三剩余的时间就是6天。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算。

  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届满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认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期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知识点17:诉讼时效的中止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其他障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继续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知识点18: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了解。

  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知识点19: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们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①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

  ⑤ 当事人没有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⑥ 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②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③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④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知识点20:仲裁的基本制度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争议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独立性等特点。

  (二)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三)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仲裁事项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